本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签署了《投资修订协议》,协议规定:1.双方一致同意对合作经营和管理延安路高架道路的收费和以建设和移交方式投资建设上海市中环线的两项目进行清算,并由上海城投进行回购;2.两项目清算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3.两项目的本金均分三次等额支付,每次回购支付的时间分别为2005年6月30日、2006年6月30日、2007年6月30日;4.考虑到两项目的回购将使本公司丧失了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故由上海城投在归还投资本金的同时支付适当的回报及补贴。 (以上情况可见2005年6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本公司公告)
    根据以上协议,本公司与上海城投进行了洽商,双方于2006年6月20日签订了《2006年度应支付投资本金及补贴和回报金额的协议》,协议规定:上海城投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9,340万元,其中本金为12924.85万元,其余6415.15为补贴和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