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参加董事7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以挂牌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浙江聚能控股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浙江聚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原名浙江巨能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系我公司出资3000万持有其30%股权的参股公司。现为盘活我公司低效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我公司决定在产权交易所以公开的方式挂牌转让所持有的聚能控股公司30%股权,转让价格参考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净资产值即3230.89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