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06年6月1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深中法立裁第193号《查封通知书》,根据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发展中心支行于2005年6月22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对我公司为ST国光担保借款4500万元一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该诉讼情况参见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6年3月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执行了以下事项:
    1、查封我公司分别持有的湖南亚华南山乳品营销有限公司、湖南亚华高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全部股权。
    2、查封我公司所有位于长沙市远大路282号以及位于282号第001、003、005、007、008栋,产权号为:00053683、00051499、00051498、00053682、00051497、00053681的房产。
    3、轮候封查我公司们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面积为863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4、查封我公司所有位于常德市山茅湾,产权证号为4156、4158—4169的房产。
    5、轮候查封我公司所有的们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产权证号为:00368541、00368540、00368543、00368542的房产。
    6、冻结我公司在工商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帐号为1901001009006753214的帐户。
    本次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尚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已经在2005年度对此笔诉讼确认了1800万元的预计负债,本次冻结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有影响,需视该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