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6月21日电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19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城镇退伍兵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再就业优惠证》。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娱乐等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可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交属于管理、登记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不足的,每人可申请3万元的免息贷款,期限2年,展期1年。
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意见》规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可申请在相应期限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期限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可申请最高100万元的贷款;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意见》特别给予“4050”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特殊照顾,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政府按其缴费数额的60%进行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最高600元的岗位补贴。
(李小郭)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