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城股份(A 股)
    股票代码: 000820 (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道
    联系电话 :0416—2735016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06 年6 月2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持有、控制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中的词语应有如下的含义:
    收购人或受让方 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金城集团或转让方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金城股份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20
    本报告书 指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简称 :金城集团
    登记证编号 :2101001101154
    注册地址 :凌海市金城街道
    负责人 :齐秀成
    企业类型 :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本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纸、机制纸浆、造纸机械;2100型柴油机、攻丝机制造、粘合剂、烧碱、次氯酸钙制造;食品加工;橡胶制品,蒸汽、电力生产供应,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除汽车),冶金炉料,金属材料(除贵金属)销售;造纸技术开发服务;出口:纸及纸板(高级卫生纸、卫生巾、墙壁纸、学生本、笔记本)及机械产品(造纸机、压光机、卷纸机、大型复卷机、2100型柴油机、高浓打浆机)、化工产品(粘合剂、固体烧碱[水银法]、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进口:纸浆(硫酸盐木浆)和本厂生产及技术改造所需的设备、备件、仪器、仪表和材料(国家规定的一类进口商品除外)。
    税务登记证号码 :210781719626653
    股东名称 :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凌海市金城街道
    通讯电话 :0416—2735016
    (2)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1.0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3)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齐秀成 董事长 中国 辽宁锦州
高成军 总裁 中国 辽宁锦州
冯春克 副总裁 中国 辽宁锦州
苏宝成 副总裁 中国 辽宁锦州
尹德良 董事 中国 辽宁锦州
杜恩义 副总裁 中国 辽宁锦州
李铁全 董事 中国 辽宁锦州
左丽雅 党委副书记 中国 辽宁锦州
    (4)持有其它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城股份情况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金城股份6565.04万股国家股,占金城股份总股本的31.05%。
    2. 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⑴ 根据法院裁定受让,本次所转让股权的范围为金城集团所持有的金城股份6565.04 万股国家股股份。
    本次转让前,金城集团直接持有金城股份6565.04 万股国家股股份,占金城股份总股本的31.05%,受让人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不持有和控制金城股份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将持有金城股份6565.04万股国家股股份,占金城股份总股本的31.05%,成为金城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⑵ 本次持股变动性质:减少
    ⑶ 本次持股变动股份数量:65,650,400 股
    ⑷ 本次持股变动比例:31.05%
    3.法院裁定过户受让股份情况
    金城集团与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和保证金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6 月20 日和21 日作出(2006)锦执一字第86 号、87 号民事裁定书,将金城集团所持有的金城股份6565.04 万股股权裁定给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以抵偿金城集团所欠债务。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城集团在提交本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金城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事项
    (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金城集团将持有0 股金城股份股份,减少持有的股份占金城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1.05%。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金城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说明;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签字:齐秀成
    签署日期: 2006 年6 月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