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邵轩岚发自上海
国土资源部已加快了征地程序制度研究的步伐。
前不久,在全国征地机构联谊会主办的《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座谈会上,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会同有关省、市征地机构成员,以及行业专家等40多人参加了座谈会,就各地的征地程序、征地工作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建议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据透露,此次会议的一个共识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专家们认为,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不科学。“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未能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引起土地价值变化的动态过程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直接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一位参会的专家这样表示。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征地中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为该被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通常都在每公顷22.5万~52.5万元之间。而征用的土地一经转为建设用地,其收益则成百倍上涨。
因此,专家们估算,从改革开放以来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丧失上亿元的收益。加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能招商引资,擅自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甚至零地价供地,还有些国家大型项目和地方基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
专家们认为,另一个重要的问题还在于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
“目前尽管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之后无法调整补充承包土地的,应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付给被征地农民,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并不能在征地中得到应有的份额。更兼之征地补偿收益偏低,补偿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农民失地后生产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一位专家这样指出。
专家建言土地收益分配需变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将成为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征地程序改革的重点。
专家们认为,鉴于“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且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增大了政府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随意性,因此,应考虑对测算方法进行完善。
具体的方法可以是:首先,要改进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保证农民、用地单位和征地部门充分协商,以协商的结论为基础制订补偿标准;其次,科学制定征地片区价。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征地区片价的测算工作,下一步,应该在征地过程中充分利用该成果,为征地移民安置服务。
专家们还表示,下一步应当理顺征地补偿分配关系,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镇、村要依法及时足额地将所有款项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内部分配,除了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也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依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平地分配土地补偿费。”一位专家对记者这样表示。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