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6月22日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玉林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241,757,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9.2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241,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公司200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241,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公司200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41,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公司2005年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241,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8,168,538.99元,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816,853.90元,按5%计提法定公益金人民币408,426.95元,提取两金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6,943,258.14元,加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人民币316,955,713.67元,减去本年分配并支付的2004年应付普通股股利49,057,141.20元,2005年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74,841,830.61元。
    由于公司"年产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年产一万吨差别化连续纺粘胶长丝项目"二期工程相继于2005年度内建成投产,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需补充大量流动资金,根据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公司长期、持久、稳定的发展目标,公司决定2005年度不转增、不分配。公司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表决情况:
    同意241,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公司2006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006年日常关联性交易中“销售产品或商品”项预计金额6914万元,交易金额超过了3000万元,并且占公司2005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1.表决情况:
    同意73,673,5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七)审议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决定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每年22万元人民币。
    1.表决情况:
    同意241,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38号文《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详见深圳“巨潮资讯网”。
    1.表决情况:
    同意241,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