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征求意见稿在业内流传资产证券化操作规则基本明确
业务具体操作模式、基础资产界定等方面有了明确说法
近日,一份《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各创新类券商之间传阅。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是证监会机构部在日前举办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二次研讨会上下发的。
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ABS)业务具体操作模式、基础资产界定等方面给出明确意见,为券商推行ABS项目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但是,税收方面的规定仍然欠缺。
“准真实出售”符合国内现状
《征求意见稿》首先界定了ABS业务———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代计划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一创新类券商ABS负责人指出,由于当前国内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即意味着它无法以其名义对券商管理的资产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基础资产无法真实出售。国内目前推行的ABS是借资产证券化进行结构性融资,是一种“准真实出售”,即券商代专项计划和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买卖协议,购买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这是当前中国国情之下,较为适合的一种办法。
该人士还补充道,据他所掌握的资料,国际上130多例的ABS案例,仅有2例实现真实出售,部分采取的是“准真实出售”。
操作规则细致化
《征求意见稿》指出,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益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金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金额能够基本确定。
一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表示,这是证监会首次对基础资产作出如此明确细致的界定。该负责人还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券商交易环节描述的十分清楚,表明证监会正在为券商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以及更为合理的ABS业务操作模式。
在项目的结构设计上,《征求意见稿》从规模、偿付安排和期限、信用增级、受益凭证收益率及价格、推广销售、登记托管、流动性安排、信用评级、管理人持有受益凭证、信息披露、持有人大会、收益分配与救济、清算安排、风险揭示、纠纷解决机制15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细化各方责任
在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明确业务的主办部门和相关的分工协作安排,建立健全有效的隔离和制衡机制,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控制业务风险;为每支专项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专项计划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计划管理人应成立内核小组,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建立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拟发起设立的计划确立内部审核制度。为计划确定专门的项目主办人,即计划的主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承担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义务和计划的管理职责。建立计划管理工作档案。并披露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他重大业务关系。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国内信贷ABS的税收问题已有相关规定出台,但券商开展的ABS税收政策仍然缺席。券商ABS税收问题,一直是受争议的话题之一。目前ABS的营业税是免除的,但没有相关法规确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税收的问题仍然没有涉及。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