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接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4号《通知书》和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4号《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方福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达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129,968,232股,占总股本的16.5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续冻结事项通知公司如下: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续冻结了被告广州福达公司(证券帐号:0800020208,股东代码:0800020208)所持有“深赛格”(证券代码:000058)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及红股、配股。续冻结期限半年(从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1月4日)。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上述股权不得作买卖、转让等处分。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4号《通知书》
    2、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阳中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