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 刘守明
    独董制度定位原则不能变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句话曾经是我们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最近有很多声音,甚至在最新一期独立董事培训班上也有权威人士提出,要丢掉后半句话。我们的看法是,不能丢掉后半句话,不能抛弃这个原则。
    从独立董事制度近三年在我国的运作实践看,正是这一原则,构成了董事会人员组成结构的平衡,它对上市公司控制风险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将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听起来很公允,但实际上会破坏这种平衡。在董事会中,毋庸讳言,大股东委任的董事肯定就是大股东的代言人,这些董事甚至会是大股东的橡皮图章(这也是国内许多上市公司董事会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如果再加上独立董事又是所谓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中唯独没有、或者极少有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这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一国际通用的证券监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并且,在我们社会正逐步走向利益博弈、利益平衡时代的今天,这种言论也是不可思议的违反历史趋势之议。
    最大的问题在于独董来源
    据我们了解,允许控股股东提名独立董事是独董不独立的主要原因之一。对解决此问题,虽有各种各样的建议,但大都于法无据,无惯例可循,且缺乏可操作性。不妨换一个思路。目前,按有关规定,大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需要回避。照此思路,能否对大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有所限制,能否限制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比例,能否要求大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披露更多信息、作出更多的声明和承诺,如果发生违规现象他们是否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任前审核应下放到各地证监局
    按目前的监管架构,虽然中国证监会此前已将独立董事任前审核下放到交易所,但两个交易所监管数千家上市公司,也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有更深入的了解,因为管理半径太大,管理成本太高。而目前,各地证监局都有针对每一个上市公司的专管员,这些专管员对其所监管的上市公司通常都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如果将包括对独立董事的任前审核权在内的监管权下放到各地证监局,不但任前审核效果会发生根本性的改观,还会极大促进独立董事任职后认真履行职责。比如可以在任前约谈候选独立董事,针对性的提示该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配套的政策还可以有,由证监局公开或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上发表有无异议的申明,定期组织独立董事任期内的考核,不定期组织辖区独立董事通报情况、交流培训等。
    强化独立董事作用的途径
    由于制度的先天缺陷,我国企业中,除了由上级委派的外,监事会根本无法发挥作用,甚至相反,它还可能沦为大股东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工具(如伊利监事会提出罢免独立董事的闹剧)。因此,我们认为,讨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交叉问题,在实践中是没有意义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我们可以走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作用这条路。具体建议有:加大对独立董事的激励,鼓励在上市公司可以承受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待遇。增加独立董事的“声音”,即在更多的重要事务上要求独立董事公开发表独立意见,以扩大公众知情权,从而为投资者的取舍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增强独立董事的风险意识,从严控制独立董事的免责范围,加大对独立董事因未能勤勉尽责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的处罚和赔偿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