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反垄断法》将成为继《物权法》、《破产法》之后又一部审议前夕突然撤下的重要法律。该文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的解释是:“具体原因很难讲,有议程的原因,但总的来说还是争议比较大,委员长会议认为尚不成熟,不符合审议的条件。 ”不过随后又有消息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如期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审。
我们认为,这一颇具戏剧性的变化,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反垄断法》艰难的立法过程伴随着激烈的争执和无奈的妥协。其中最典型者莫过于,学界对于《反垄断法》本身是否具备合理性,就有着完全相反的不同看法。
在西方成熟经济体中,作为自由化大背景中的一部分,当前渐成主流的认识是,政府很难获取完备的信息、知识和激励,因此寄望于行政力量介入市场活动以图解决市场失灵,效果并不总是很理想。
除了这些通常惯有的担心,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复杂性还与其特殊的国情密不可分。仅从大的方面来说,渐进式改革就决定了在不同的时点上,中国经济中的垄断特质是不同的。换言之,从1994年首次被列入立法规划以来,酝酿中的《反垄断法》始终面临着环境的变化和指向上的变化。
譬如说,从公开报道来看,在最近一次《反垄断法(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而中国转轨阶段的实情则是,即便是一些表面上看起来属于自然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的现象,往往也是行政力量介入或操纵的结果。这充分反映出中国经济改革中经常碰到的困难—在一种尚待完善的机制、体制条件下,改革的当期目标并不总是吻合于长期目标,而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改革的对象。
缺乏具体条文而仅在总则部分一笔带过的反行政垄断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基于部门利益的刚性化以及缺乏足够的内部压力,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很难在短期内自发地出现根本性变化;另一方面,因改革开放特别是入世承诺所带来的压力,政府通过制度性安排以建立和维持垄断的难度会逐渐增大,由此,各种各样的非制度性垄断可能就会不断增加,也就是说,行政性垄断可能会以更为隐蔽和微观的方式渗透到经济运行中。显然,面对这种变化,过于粗放的法规不免捉襟见肘。
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其实正是改革渐入深水区的具体表现。国家发改委综合改革司司长范恒山曾指出,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长期作为改革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政府部门本身成了改革的主要对象,其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将被较大幅度调整甚至剥夺,因此,其改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亦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在当前阶段,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政府需要在更高的层面思考和确立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坚定不移地推行自身职能的转变。把不属于政府承担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包括反垄断在内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新的动力。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