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23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四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6年6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人,所持有股数共192,414,469股,其中有效表决权票数共为9,264,469票(关联股东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183,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550万股的59.1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封多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持有的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收购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持有的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评估结果1.1628亿元作为收购价格。批准公司与长春所草签的相关协议和补充协议。请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具体执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有关评估报告尚需国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本次收购尚需获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
    表决结果为:
    同意9,264,469股;弃权0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关联股东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戴华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