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29日。
    ●除息日:2006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7月5日。
    一、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6年4月21日召开的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2005年底股本17,087.33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5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8,543,665.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16,672,440.45元,结转2006年度。公司2005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派送现金红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6月29日,除息日为2006年6月30日,红利发放日为2006年7月5日。
    四、派送现金红利对象:
    截止2006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送现金红利具体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得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0.005元/股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发0.45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753-3327282 、3337589
    传真:0753-332604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