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4日起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对掏空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更趋严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中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内容,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各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应尽快出台。
六类“掏空” 行为将“吃官司”
草案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人士解释说,之所以增加“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这一“兜底条款”,是考虑到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除了前面列举的五种情形外,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表现形式。
另外,草案规定,上述处罚措施除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掏空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也将依照规定受到同样的处罚。
信披“瞒”和“骗”将受罚
草案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据介绍,这一条款除适用于上市公司外,还适用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
操纵市场最高可判十年
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行为包括: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资金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以及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挪用客户资金将获刑
草案对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违规运用客户资金及委托、信托财产的犯罪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
此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