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五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26日上午9:30在公司309会议厅召开。 本次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公司总股本38.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的董事安彦雄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2、《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3、《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4、《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5、《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清欠方案》同意 9人,代表股份15,541,686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6、《关于2006年与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7、《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转让所持大连大显精密轴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8、《关于续聘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9、《关于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报酬的议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10、《关于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9人,代表股份15,541,686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11、《关于申请2006年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12、《关于修订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13、《关于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14、《关于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 10人,代表股份408,893,811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弃权0人,代表股份0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0%。
    第五项和第十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第十三项和第十四项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了累积投票方式。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敬欣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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