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㈠召开时间:2006年6月26日上午9:00
    ㈡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长安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
    ㈢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㈣召集人:董事会
    ㈤主持人:董事崔云江
    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928,856,332股,占总股本的57.31%。其中,内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38,255,200股,外资股(B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90,601,132股。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授权河北长安和南京长安加入公司《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28,856,332股(其中内资股738,255,200股,外资股190,601,132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志刚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⒈股东大会决议
    ⒉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