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6月26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6月22日~2006年6月26日期间各交易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秉骥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08人,共计代表股份222,543,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181,748,02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7.19%,占公司总股本的72.70%;无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相关股东会议。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792人,代表股份40,795,67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4.76%,占公司总股本的16.32%。
    除此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的王新颖、李鸿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内容详见刊载于2006年6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上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 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股份类别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全体参会股东 222,543,692 216,006,527 97.06% 6,493,165 2.92% 44,000 0.02%
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 181,748,020 181,748,020 100% 0 0% 0 0%
流通股股东 40,795,672 34,258,507 83.98% 6,493,165 15.92% 44,000 0.11%
    表决结果:通过。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会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5,392,632 同意
2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36,836 同意
3 交通银行-裕华证券投资基金 3,579,471 同意
4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000,000 同意
5 交通银行-科讯证券投资基金 2,140,000 同意
6 中国银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2,050,465 同意
7 许扣保 1,716,896 同意
8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1,670,930 同意
9 中国银行-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1,152,591 同意
10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 922,700 同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李鸿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