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机构。 同时,东方证券指定车达飞同志、于力同志为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接到东方证券《关于变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函》的通知:由于车达飞同志已调离东方证券,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相关保荐工作的正常进行,东方证券指派陈波同志接替车达飞同志的工作,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
    备查文件: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函》。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