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南宁百货
    股票代码: 6007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朝阳路74号
    通 讯 地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朝阳路74号
    联系电话: 0771-2412625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 2006年6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第15 号》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南宁百货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南宁百货的股份。
    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收购涉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转让,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本次收购由于涉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的转让,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南宁沛宁 指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亚奥数码 指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
    南宁百货/上市公司 指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合同》 指2006年6月26日签订的《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合同》
    本次股份转让 指南宁沛宁向亚奥数码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宁百货 35,616,000股国家股(占南宁百货总股本的24.62%)之行为
    过渡期间 指自《股份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
    本报告 指《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宁市国资委 指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朝阳路74号
    注册资本: 697,860,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民群
    注册号: 4501001002136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经济性质: 国有经济
    经营范围: 对南宁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统一经营,资产投资经营,产权交易,商品及物资国内贸易(除专营专控商品),市场开发建设,商贸科技,商贸信息,咨询服务,种养业。
    经营期限:2007年12月25日
    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450104150169904082
    组织机构代码证:70860025-5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朝阳路74号
    邮编编码:530011
    联系电话:0771-24126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情况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
陈民群 中国 510103630219345 广西南宁 无 董事长
龙文原 中国 450103620606251 广西南宁 无 董事、总经理
王保江 中国 450103561103051 广西南宁 无 董事、副总经理
潘秉义 中国 450106194609200519 广西南宁 无 董事
黎镇宇 中国 450106611202101 广西南宁 无 副总经理
韦登香 中国 450102196711230558 广西南宁 无 监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转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除持有南宁百货股份外,不持有其它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南宁百货股份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南宁百货35,616,000股的国家股股份,占南宁百货总股本的24.62%,是南宁百货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南宁百货的股份。
    二、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
    2006 年6月2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亚奥数码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南宁沛宁将所持有的南宁百货35,616,000股的国家股股份全部转让给亚奥数码,占南宁百货总股本的24.62%,转让价格为2.049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72,979,154.00万元。
    股权转让后,南宁沛宁不再持有南宁百货股份,亚奥数码将持有南宁百货35,616,000股股份,股权性质变为社会法人股,占南宁百货总股本的24.62%,亚奥数码将成为南宁百货的第一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在南宁百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经南宁市国资委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亚奥数码)向甲方(南宁沛宁)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捌万玖仟伍佰柒拾柒元整(¥36,489,577.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捌万玖仟伍佰柒拾柒元整(¥36,489,577.00元)。
    (四)附加特殊条件
    1、如在本次股份转让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内,南宁百货职工安置方案仍未能获得南宁百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在本次转让合同签署日起满一年之日,转让合同自动解除,但甲乙双方另行就本次转让合同的延期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南宁沛宁)或乙方(亚奥数码)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在过渡期间,甲方所持有的目标股份遭受诉讼保全、司法冻结等强制措施,甲方未能在强制措施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解除该强制措施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2)在过渡期间,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目标股份转让款,且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五)政府部门的批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收购涉及南宁百货控股权的转让,须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本次收购由于涉及南宁百货的国家股股权的转让,须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三、其他情况
    1、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的要求,本次南宁百货国家股转让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甲方同意按经甲、乙双方认可并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股改方案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2、在过渡期间,甲方保证南宁百货经营管理以及员工队伍的稳定,保证在做出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前,充分听取乙方的意见。
    3、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及其他补充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南宁百货的第一大股东,此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南宁百货的股份。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亚奥数码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调查和了解,认为此次控制权转让将消除南宁百货可持续发展所受到体制、资源及区域的限制,形成公司零售百货与高科技产业齐头并进的新格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上市公司也没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债提供担保,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所转让的南宁百货35,616,000股国家股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冻结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使该部分股份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 个月内没有买卖南宁百货挂牌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声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6 年6 月26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查询。
    地址:广西南宁市朝阳路39号
    联系人:张燕辉
    电话:(0771)26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