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有望于近期发布,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启动。
据透露,该实施细则将对融资融券的业务申请、保证金、担保物、标的证券、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条款将涉及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折扣率、融资融券的期限、客户从事该交易可买入和卖出证券的种类、警戒线及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等。
实施细则中将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包括: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而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
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的折算率,分别最高不超过60%—95%不等。投资者融资买入时,其向证券公司交付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警戒线时,通知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据介绍,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定时间,且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以及已完成股改等条件。与此同时,交易所将对该股票流通市值、日均换手率、日均涨跌幅、股东人数等方面的具体参数作出详细规定。
此外,实施细则将会对强制平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方面做出规定。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