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2459.886万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7%。 蓝星总公司于2006年6月28日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709号文《关于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经蓝星总公司认可的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流通股东每10股获送不超过3.0股对价的提议。    《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刊登于2006年6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