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我公司于2001年3月在中昊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昊财务公司”)存款本息16,519,072.26元不能正常支取, 在2005年报的财务报告附注中, 公司将上述存款自“银行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对此,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天科股 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将该笔资金无法正常支取归为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股份公司资金性质。同时,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发布“2005年报补充公告”,对年报及年报摘要补充披露了“关于在中昊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651.9万元存款问题的清欠方案”的相应表述。(相关信息披露见2005年4月9日、2006年4月18日、2006年4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专门聘请了专项法律顾问-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协同公司法定审计机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笔存款的情况进行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调查。经过近两个月的取证、调查,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对此分别作出了《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昊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情况的说明》、《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昊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对该笔存款性质进行如下确认:
    经调查,虽然中昊财务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的关联方,但公司该笔存款不能正常支取是因为中昊财务有限公司原负责人经济犯罪导致中昊财务有限公司出现经济危机,被中国银监会明令停业整顿,而无力支付。与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举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各种方式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该笔资金不属于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股份公司资金性质。
    同时,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天科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更正说明》。(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
    据此,本公司对2005年报及年报摘要相关内容作如下更正:
    原披露为:(十四)报告期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
    1、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全部收回被有关关联方占用的资金7037万元。
    2、本公司在中昊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昊财务)16,519,072.26元的存款余额无法正常支取一事,2005年4月4日,公司第二届第17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将上述存款转为对中昊财务投资的议案。(见2005年4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在2005年年度审计过程中,根据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昊财务的审计报告,我公司发现中昊财务现在已经资不抵债。2006年4月14日,经本公司第三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我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就该存款计提2,021,121.46元的坏账准备。同时,公司继续跟踪存款转投资的工作进展,保留对该存款权益的追索权。(见2006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由于中昊财务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的关联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精神,该笔存款已构成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性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此高度重视,2006年4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给我公司正式发函,要求限时解决该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为此,本公司立即向中昊财务紧急发函,并前往中昊财务与之紧急磋商解决方案。董事会制定的处理该笔存款的措施和基本原则如下:
    1、要求中昊财务在2006年6月30日前偿还我公司的存款本息共计1651.9万元;
    2、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存款本息,中昊财务必须提供权益有可靠保证的资产,以资抵债。该项资产还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审查认可;
    3、我公司不排除采取法律行动,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计划在2006年年底前,妥善解决该笔存款问题。
    清欠方案是否能确保公司在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公司将竭尽全力在2006年底前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现更正为:(十四)报告期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
    1、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全部收回被有关关联方占用的资金7037万元。
    清欠方案是否能确保公司在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