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接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通知,中国证监会已就阳光集团受让杭州哲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哲慧")所持本公司法人股5,316,33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9%)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事项作出批复。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107号)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同意豁免阳光集团因增持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316,337股(占总股本的5.5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3、阳光集团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阳光集团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办妥后,本公司将于近期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就公司股票复牌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发布"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