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
需要;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鼓励
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金以
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装备制造企业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
    新华社28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了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目标:到2010年,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依靠区域优势,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集中地。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渐形成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基础装备、一般机械装备等专业化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意见提出,选择一批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有积极带动作用,能够尽快扩大自主装备市场占有率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作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实现关键领域的重大突破。
    意见要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优化装备制造业产品和产业结构;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提高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重点工程为依托,推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制造;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壮大一批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和工程公司;以装备制造业振兴为契机,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以专业人才培养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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