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吴慧 发自北京
    从7月1日起,国债结算参与人对1天期国债回购须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成交额比例将是以前的二十分之一,而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和国债现货成交额
    须交纳的比例没有发生变化。 昨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同时废止2000年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制定新办法的目的,一是为了与今年新颁布的《证券法》相适应,更关键的是为了降低国债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所国债交易。《办法》称,此举是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在《办法》中,国债回购须交纳给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比例与《暂行办法》发生了显著变化。《办法》规定,结算参与人按“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而《暂行办法》则对几天期国债回购没有区分,比例一律为十万分之一。这样,1天期国债回购的交纳比例实际是下降了19倍,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也相应下降,14天期与过去相当,其他期限的则高于过去。
    《办法》同时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重新定义为,“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将设立目的由原来的“弥补”损失改为“垫付或者弥补”损失。
    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和国债现货成交额须交纳的比例没有发生变化,分别为十万分之三和十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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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关于基金来源的变迁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基金来源:
    1.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2.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3.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4.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的基金来源:
    1.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2.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