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问责财政经费保障
本报记者季谭赵杰发自北京
将近20年一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昨天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宣布正式通过,这部法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 此次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核心内容。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昨天全国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国家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说明:一,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据测算,2010年当年各级财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将比 2005年增加约644亿元;2006年至2010年5年间,各级财政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中央新增1254亿元,地方新增928亿元。
为了确保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到位,此次草案中首次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如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两年内中部免杂费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但是同时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条款曾引起质疑。因为该法开始实施时,全国所有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的家长,仍然必须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缴纳杂费。
“国务院高度重视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问题,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陈小娅指出,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步骤,两年之内还将使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
据测算,全国农村中小学生学杂费负担每年小学生生均达140元,初中生生均达180元。陈小娅说,财政还要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标准,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五年以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是小学生300元,中学生500元。”
陈小娅说,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
草案还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针对“国家规定”的界定,陈小娅告诉《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法律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教材费和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学的需要,可以收取。另外,部分学校也可以收取一定寄宿费,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