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及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素质教育写入法律
本报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6月29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共63条,自9月1日起施行。
会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回答了记者提问。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写入立法
谈到义务教育法时,吴邦国指出,针对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这次对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
农村校舍改造严查资金挪用
陈小娅在谈到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问题时表示,义务教育法修改后,非常明确地提出了省级政府在资金方面要负责统筹落实,对于危房改造中出现的资金挪用问题一定会坚决查处。陈小娅表示,国家实施了两期的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对于审计署查处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向基层转移负担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和发改委都非常重视,对于被挪用的资金,会督促纠正。
瞒报事故贻误抢救定为犯罪
回答记者提问时,郎胜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郎胜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
■义务教育法解读
1义务教育不分重点
法律引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解读: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表示,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任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问题,课程、教学的质量问题,以及办学的基本条件问题、教师问题。法律中明确提出了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是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义务教育法还对为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及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
2学校不得推销谋利
法律引述: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解读:陈小娅指出,法律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另外,在部分学校中,可能是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一些寄宿学生,可以向他们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这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学校不能变相地推销商品。比如学生不想在学校吃中午饭,如果学校非要学生在学校吃饭,这就是变相推销了。
另外不得推销国家严禁推销的教辅材料。如果一旦发现了学校乱收费的问题,可以采取举报的方式反映,各级教育监察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都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监察和检查,以保证义务教育工作的进行和教育体制的公平透明。
3两年实现杂费全免
法律引述: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解读:陈小娅表示,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元资金,西部农村49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中部地区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步骤,两年之内义务教育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除了免杂费,还提高了补助的标准,小学生可以是300元,初中生可以是500元,预计两年内可以完成,五年内会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国务院要求推进和组织地方政府尽早地实现全部免杂费的目标。各地的情况不太一样,这个目标会尽早实现。
■热点追踪
反垄断法出台没有时间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7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一经提请审议,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昨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常委会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全国人大现在还没有时间表,常委会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垄断的问题有一般性的原则,但是中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现行做法一致
针对此次初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报道将会受到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全国人大新闻局局长阚珂表示,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增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透明度,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为了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增加透明度,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阚珂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对突发事件报道管理的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与现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其目的是更好地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监督法草案有望今年通过
关于监督法草案的审议情况,吴邦国委员长昨日说,会议期间,常委会对修改后的监督法草案给予肯定。
普遍赞成将监督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认为这符合实际,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昨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现在的监督法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从动议到现在有20年,但是审议已经经历了三次,主要是关于监督的方式,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有了重大的进展,现在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希望在今年的某一次会议上通过。
■专家观点
鉴定胎儿性别暂不定罪体现立法审慎
去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分歧仍然很大。昨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原草案对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定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经对这个问题再次慎重研究认为,将原草案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条件还不具备。”他建议在下一步修改刑法时再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在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审议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认为,中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不能因为取证困难就放弃刑事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暂不入刑体现了慎重的立法态度。刘仁文表示,刑法事关定罪量刑,一旦作出某项规定,就会对社会和有关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若草率立法,其消极后果将难以更改。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动用刑法来干预,肯定论者主要是基于我国新生儿的男女比例严重偏离了正常值的现实,这种形势若得不到有效改观,将给未来中国社会带来一系列的严峻问题。
刘仁文表示,目前通过鉴定胎儿性别而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主要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既有重男轻女的观念,也有养儿防老的实际问题,这些恐怕都难以靠刑法来解决。
“刑法量刑讲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胎儿性别鉴定与堕胎之间并不构成必然因果关系”,刘仁文指出,许多城市夫妻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只是一种希望早日知道自己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的自然心理。即使有的夫妇查明胎儿性别的目的是为了将女孩打掉,但堕胎这一结果的直接前因应是当事人前往求医和医务人员施行堕胎手术的行为,而不应将因果关系远推至胎儿鉴别。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