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签署三周年之际,由商务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联合主办的“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发展论坛”昨天在香港开幕,内地和港澳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三”也正式公布。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地将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采取15项具体开放措施。 其中,4项属于放宽股权限制,2项属于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9项属于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昨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向本报披露了具体政策,并进行了相关解读。
■分销服务
股权放宽至65%
在分销服务上,香港企业此次不仅较其它世贸成员提早了约六个月至一年享有分销服务业方面的优惠,而且在股权限制上也放宽了。
据香港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香港企业在分销服务上获得的优惠包括: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服务,进入内地地级市及县级市经营、设立特许经营企业,以及获得放宽经营某些受限制的特殊产品。如内地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对其合资设立的超过30家分店,并经营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控股(经营商品为成品油除外),出资比例不超过65%。据了解,内地并没有对其它世贸成员作出同样的开放。
分销服务的优惠,使得三地贸易总额不断加大。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内地与港澳的进出口贸易总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达1145.1亿美元;2005年内地与港澳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再创历史新高,达1385.8亿美元,同比增长21%。
■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再增五项
此次CEPA“补充协议三”的内容中,放宽了香港居民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以及放宽了香港企业在旅游服务方面的地域限制。
2004年11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具备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自2005年1月1日起,可在内地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当时,他们可从事的营业范围只包括:零售业;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它日用品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这次则再次扩大了个体户的营业范围。”香港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从2007年1月1日起,个体户可以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以及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每个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港澳居民在内地共注册个体工商户2261户,从业人员达5111人,涉及零售、餐饮、美容保健等多个领域。
与此同时,今年5月1日,内地放宽了去港澳旅游的城市,南昌、贵阳、南宁、昆明、长沙、海口6个城市获准开放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在此次补充协议上,内地还允许广东省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之前,香港旅行社不能从事这一业务。
■律师事务所
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
此次CEPA“补充协议三”的内容中,内地在法律服务上降低了香港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大大方便了内地企业向香港律师界学习。
据香港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允许有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以及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之前,香港的律师从事者须获得英国相关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这一行业,这一限制加大了香港律师行业的门槛。业内人士称,此次降低律师服务的资质条件等,将有助于内地律师向香港同行学习。
■相关
CEPA大事记
第一阶段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港签署。
2003年9月29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
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273个税号的原产港澳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时,取消对港澳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
第二阶段
2004年10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在港签署。
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增加对713种原产香港、190种原产澳门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第三阶段
2005年10月18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在港签署。
2005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宣布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
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在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对港澳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