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22次会议闭会 刑法修正案(六)获通过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和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决定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刑法修正案(六)】
收大额医药回扣追究刑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内容涉及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
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
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院人员采购药品收回扣
以商业贿赂罪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读: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
挪用资金将受刑法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同时还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贷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一条,对骗贷犯罪进行惩处和震慑。
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
隐瞒贪污贿赂所得定为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法律同时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收杂费,两年之内,中部地区农村的免收杂费工作也将全部完成。她同时表示,免收杂费工作,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中央财政不可能如同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需要地方政府作好充分准备。
关于乱收费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陈小娅说,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二是作业本费。另外,对一些边远地区的寄宿学生,可以收取一定的寄宿费,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相关新闻】
原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
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发布公告,原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公告说:海军本届军人代表大会接受了王守业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守业的代表资格终止。
此前,王守业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免去海军副司令员职务。
与王守业同时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还有葛政和罗泽勤。此前,由浙江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原浙江金华金信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葛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人提出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由广东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罗泽勤,因其所经营的企业偷税漏税,本人提出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