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租赁”)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金融租赁于2004年5月14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提出诉讼保全,新疆高院将公司价值236486万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和冻结(详见2004年7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04年8月,金融租赁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金融租赁同意撤诉,新疆高院于2004年8月2日准许金融租赁撤诉。后因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新疆高院未对公司已查封的资产全部予以解除查封和冻结。上述资产查封已于2006年5月24日到期。
    近日,公司再次接到新疆高院查封的通知,因金融租赁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新疆高院将公司下属分公司新疆屯河科林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沙湾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乌苏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额敏食品分公司资产继续查封和冻结;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华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新源糖业有限公司资产继续查封和冻结。上述资产价值约58579.37万元。查封期限自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