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接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2006)541号〕,本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