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鲲)从明天(7月1日)开始,城市低保标准、基本养老金、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工伤待遇等5项社保待遇标准全面上调。其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将从原来的300元调整到310元。
根据市民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这5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上调方案,调整后,除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10元外,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加至640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人均增加120元/月调整,失业保险金调整为392元至501元(详见下表)。
据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丁长利介绍,本市的城市低保对象约16万人。自1996年以来,低保金标准从170元/月增至310元/月,其中2002至2004年3年保持290元/月的标准没变。此后,每年都会对低保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已增至310元/月。财政部门今年将为此次上调多支出1000多万元。
社保种类
调整前
调整后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300元/月
310元/月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47元/人/小时 3.82元/人/小时 580元/人/月 640元/人/月
失业保险金
382元—491元 392元—501元
基本养老金 按人均每月增加120元调整
工伤待遇
伤残津贴 按人均增加115元/月的水平调整(已超过1800元/月的不变)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人均增加75元/月的水平调整
护理费 按人均增加70元/月的水平调整(完全护理依赖已高于1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已高于800元、部分护理依赖已高于600元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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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残人可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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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鲲)本市低保户将被分类救助。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调整后的“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将于7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制度,重残人将得到特殊关照,低保对象就业人员将获得奖励。
特殊低保对象分三类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丁长利说,新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分类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对不同类别的救助对象设定了不同的救助系数(分类救助金=低保金×救助系数)。
城市特殊低保对象被分为三类:一是城市“三无”人员、“老归侨”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将按1.15的救助系数享受低保待遇;二是前款以外的城市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含16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重残人,按1.1的救助系数享受低保待遇;三是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按1.05的救助系数享受低保待遇。
此前,这三类人员是统一按照1.1的救助系数享受低保待遇的。
重残人可享受医疗救助
丁长利说,明天开始实施的低保分类救助根据北京市残联的意见,加大了对重残人家庭的救助政策倾斜。
根据新的政策,凡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还可以纳入本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范围,突发病每年可以享受报销500元到1万元的医疗救助,慢性病每年也可以享受报销500元到2000元的救助。
此外,如果重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640元),重残人便可以享受341元的(等于重残人低保分类救助金)的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如果重残人的法定抚养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以从家庭收入中减去低保金的80%(248元),再进行人均计算。
鼓励有能力低保对象就业
新的分类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鼓励就业与低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办法。
新政策规定,低保对象或者低保家庭成员有就业的,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以从家庭总收入中扣除248元(新的低保金310元×80%)再计算人均收入是否达到低保标准。此外,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就业时还可以享受免费培训、自谋职业培训以及就业后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助的优惠政策。
据介绍,新的政策还规定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施行救助渐退政策,即对家庭原来享受的低保金进行逐月扣除,在两个月后停发低保(即第一个月发放100%低保差额补贴,第二个月发放50%)。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