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沈阳化工
    股票代码:000698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
    联系电话:(010)64452303
    签署日期: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由于收购人无偿接收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的国有股权,从而导致在股权划转完成后,收购人将间接持有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39,417,085股限售国有流通股(占沈阳化工总股本的33.01%)。 本次划转已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鉴于本次划转完成后收购人将间接持有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3.01%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收购报告书的无异议函及批准豁免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后,完成本次收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次收购 指 将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无偿接收沈阳工业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100%的国有股权,从而实际控制沈
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39,417,085 股限售国
有流通股(占沈阳化工总股本的33.01%)的
行为
沈阳化工/股份公司 指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98
蓝星集团/收购人/本公司 指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 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系中国蓝星(集团)总公
司的上级公司
沈化集团 指 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系沈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的控股股东
沈阳工业资产经营公司 指 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沈阳市国
资委直属的管理性公司,主管沈阳市的工业国
有资产,系沈化集团的出资人
沈阳市国资委 指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协议书》 指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与沈阳工业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划转沈阳化工集团有
限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事宜的协议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
    注册资本:161159.7万元
    工商注册号:1000001001817(4-2)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主营研究、开发化学清洗、防腐、水处理技术和精细化工产品;膜研究、膜制造、膜应用、膜设备;推广转让技术,承揽国内各种清洗业务;中小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施工;自动化工程设计、应用、服务;润滑油的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钢材、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经营;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和对销贸易;承包境外化工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小轿车销售;公路工程施工。兼营咨询服务和房屋出租。
    法定代表人:杨兴强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字10105100018179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
    联系电话:(010)64452303
    传真:(010)64429429
    二、收购人产权及关联关系
    蓝星集团原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第三号《关于重组设立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重组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蓝星集团则成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收购人股权简化关系图
国务院国资委
|100%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100%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
-----------------------------------------------------------------
|100% |27.08% |37.77% |62.91% |100%
蓝星清洗股 蓝星石化科技 蓝星化工新材料 中蓝国际化 中蓝建设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工有限公司 工程局
    (二)股东及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简介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9日,法人代表为任建新,注册资本570,462.7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化学矿、塑料、轮胎、橡胶制品、膜设备、化工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机械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建材、纺织品、轻工产品、林产品、林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化工设备、化学清洗、防腐、石油化工、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设计和施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设备租赁。
    2、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清洗”)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98,法人代表为陆韶华。蓝星清洗前身为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清洗剂总厂;1995年12月,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1996年4月,“蓝星清洗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996年5月29日,公司股票上市;2006年4月17日完成股改分置改革。目前蓝星集团持有蓝星清洗27.08%的股份。蓝星清洗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清洗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塑料改性材料的研究、生产、销售,清洗工程服务。
    3、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石化”)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838,法人代表为蔡挺。蓝星石化原名四川省化工设备机械厂,始建于1966年;1989年4月,改组为股份制企业;1997年6月26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2001年7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原控股股东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国家股全部转让给蓝星集团。目前蓝星集团持有蓝星石化37.77%的股份。蓝星石化的主营业务为:氟硅材料、塑料及改性材料等高分子聚合材料及抗氧剂、稀释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和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4、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新材料”)为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299,法人代表为任建明。星新材料是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化工部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等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4月20日,公司股票上市。目前蓝星集团持有星新材料62.91%的股份。星新材料的主营业务为:有机硅单体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双酚A及环氧树脂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PBT树脂及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环氧树脂的生产与销售;苯酚、丙酮的生产与销售。
    5、中蓝建设工程局简介
    中蓝建设工程局是蓝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主导业务是房地产开发,下设建筑装饰公司、连云港中蓝置业有限公司、蓝星大学生公寓、兴城疗养院、连云港疗养院等单位,年开发规模已达到30万平方米。
    6、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简介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是蓝星集团下属企业,主要负责蓝星集团系统内的进出口业务,是蓝星集团海外投资、技术引进、技术合作、承揽海外工程和劳务输出的执行单位。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仲裁情况
    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高管介绍
姓名 在收购人处任职情况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杨兴强 总经理 510102196702088437 中国 北京
陆韶华 副总经理 620102195609155819 中国 北京
任建明 副书记 110103631015001 中国 北京
    上述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上述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如下表所示(截止2006年6月16日):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持有比例 股权性质
000598 G蓝清洗 27.08% 限售国有流通股
000838 蓝星石化 37.77% 国有法人股
600299 星新材料 62.91% 国有法人股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次股权划转协议签署前,蓝星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沈阳化工的股份。
    在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前,蓝星集团与其关联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未就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沈阳化工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任何协议、承诺或合作关系。蓝星集团不能对沈阳化工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
    二、本次收购概况
    根据《关于将沈阳化工集团产权划转给中国蓝星集团的批复》(沈政[2005]91号)和《关于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580号),蓝星集团将无偿接收沈化集团100%的国有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沈阳化工139,417,085股限售国有流通股,占沈阳化工总股本的33.01%。
    三、本次资产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4年4月11日,收购人就无偿接收沈化集团100%国有股权事宜,与沈阳工业资产经营公司、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现为沈阳市国资委)共同签署了意向协议,在该意向协议中,沈阳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沈化集团的全部国有产权和股权整体划转为蓝星集团所有。沈阳化工董事会于2004年4月15日对此进行了提示性信息披露。
    2005年9月21日,蓝星集团与沈阳工业资产经营公司、沈阳市国资委就划转沈化集团全部国有产权和股权事宜签订了正式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股权划出方: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股权划入方: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5年9月21日
    协议生效条件:该协议经沈阳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生效。
    转让性质:无偿划转。根据该《协议书》,沈阳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沈化集团的全部国有产权和股权整体划转为蓝星集团所有。资产划转完成后,蓝星集团将间接持有沈阳化工的股份。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次资产划转需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批准。该事项已取得沈阳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收购报告书的无异议函及批准豁免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完成本次收购。
    完成本次收购后,收购人不直接持有沈阳化工的股份,该股份仍由沈化集团持有,沈阳化工的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有关股东权益和义务仍由沈化集团享有和承担。
    四、收购人持有、控制的沈阳化工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截止《协议书》签署日,本公司无持有或控制沈阳化工股份的情况。本公司接受划转的沈化集团全部国有股权后将间接控制沈阳化工139,417,085股限售国有流通股,占沈阳化工总股本的33.01%。
    2、目前沈化集团持有的沈阳化工139,417,085股限售国有流通股中,被质押8100万股,被司法冻结59,417,085股,占沈化集团所持沈阳化工股份总数的100%。该部分质押、冻结股份不直接影响本次收购事宜。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在本报告书提交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未有买卖沈阳化工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在本报告书提交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沈阳化工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在本报告提交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沈阳化工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
    二、在本报告提交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沈阳化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在本报告提交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沈阳化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在本报告提交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相关协议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对沈阳化工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第六节 资金来源
    鉴于收购人是依据《关于将沈阳化工集团产权划转给中国蓝星集团的批复》(沈政[2005]91号)和《关于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580号),通过行政划转取得沈阳化工控股股东沈化集团的全部资产,进而间接取得沈阳化工的控股权的,因此收购人本次收购不涉及支付收购资金的情形。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本次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化工集团的要求,蓝星集团的投资方向为“老化工、新材料”,目标是在重组传统国有化工企业的基础上,通过盘活存量、实施增量,发展化工新材料,并适当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以提高我国化工行业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收购人与沈化集团同属化工行业,沈化集团“氯碱化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相结合”的发展思路与收购人的发展规划一致。本次资产划转完成后,蓝星集团在资产总额、资产质量、产品种类方面都将有较大的增长和改善,从而能迅速增强蓝星集团的实力,提高其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沈化集团而言,其由于资金原因而一直难以实施的规划项目的建设进度将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其能够在短期内成为“百亿集团”。
    二、收购人继续购买或处置沈阳化工股份的计划
    本公司接收沈化集团全部国有产权和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沈阳化工33.01%的股份后,目前没有继续购买沈阳化工股份或者处置已控制的股份的计划。收购人承诺5年内不出售沈阳化工国有股权,以保障股份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收购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本公司目前没有改变沈阳化工主营业务的计划。
    四、沈阳化工资产处置计划
    本公司目前没有对沈阳化工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行为的计划和安排。
    五、沈阳化工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公司将对沈化集团的主要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大型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后作出统一安排。目前,亦未就沈阳化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沈阳化工其他股东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六、沈阳化工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本次产权划转完成后,蓝星集团目前尚无对沈阳化工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沈阳化工章程的修改计划
    蓝星集团目前尚无对沈阳化工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八、与沈阳化工其他股东之间的安排
    本公司与沈阳化工其他股东之间就股份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九、其他对沈阳化工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对沈阳化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沈阳化工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间接控制沈阳化工33.01%的股权,沈阳化工的控股股东仍为沈化集团。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本公司与沈阳化工之间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沈阳化工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继续确保沈阳化工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利用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沈阳化工及其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沈阳化工的持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一)关于关联交易
    截止本次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沈阳化工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情况。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沈阳化工亦不会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产生依赖。今后若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双方将按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沈阳化工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二)关于同业竞争
    蓝星集团自身不从事制造、生产和销售;收购人下属的中蓝建设工程局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下属的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海外投资、技术引进、技术合作、承揽海外工程和劳务输出,下属的其它三家上市公司与沈阳化工虽同属化工行业,但其各自生产和销售的主要产品不同:蓝星清洗主要从事膜与水处理、清洗剂、TDI、塑料改性材料等的生产;蓝星石化主要从事有机化学产品的生产;星新材料主要从事有机硅、环氧树脂类、苯酚、丙酮、双酚A等产品的生产。而沈阳化工主要从事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和原油加工,主要生产糊树脂、汽油、丙烯、液碱、柴油、液氯等产品。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与沈阳化工之间在产品结构、销售市场等方面均不相同,双方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三、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及解决方案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沈化集团及关联方占用沈阳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余额合计167,486,069.27元。
    沈化集团已在沈阳化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特别承诺,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解决应付沈阳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精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本公司在沈化集团偿还资金占用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使沈阳化工尽快完成了清欠工作。截止2006年6月16日,沈化集团及其关联方已经以现金方式归还了占用的全部非经营性资金。
    四、关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情况及解决方案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沈阳化工持股88.74%的控股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为沈化集团附属企业沈阳海星昊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昊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提供担保2800万元、400万元。
    根据本公司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资产重组协议,上述违规担保的被担保公司将被划转给地方国资部门接管,不再是沈化集团附属企业。地方国资部门已承诺,待相关资产过户工作完成后,一并解除相关担保。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合并资产负债简表
    编制单位: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2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3,963,043,389.75 4,580,646,102.21 6,002,073,744.18
其中:应收帐款 467,452,805.44 780,462,833.06 938,342,498.81
存货 1,605,228,280.87 1,810,125,351.40 2,618,731,666.81
长期投资 328,709,000.91 320,323,100.54 455,348,954.43
固定资产 4,426,361,313.95 5,249,318,576.82 6,355,427,459.34
无形及其他资产 157,190,581.45 269,505,728.87 386,012,399.14
资产总计 9,082,602,960.36 10,439,077,289.22 13,207,821,640.11
流动负债 4,432,482,474.53 5,426,596,846.63 7,217,483,188.23
其中:应付帐款 598,871,624.67 615,579,043.81 581,741,297.39
长期负债 1,548,470,860.57 1,516,754,035.48 1,260,125,274.11
负债合计 5,980,953,335.10 6,943,350,881.49 8,477,608,462.34
少数股东权益 917,691,647.34 1,094,504,486.63 1,400,338,677.90
股东权益 2,183,957,977.92 2,401,221,921.10 3,329,874,499.87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9,082,602,960.36 10,439,077,289.22 13,207,821,640.11
    二、合并利润简表
    编制单位: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一、主营业务收入 3,330,797,490.83 4,539,173,222.74 9,691,217,792.37
二、主营业务利润 451,563,325.67 615,414,202.56 1,226,512,421.01
三、营业利润 18,070,709.54 25,619,699.07 193,757,154.68
四、利润总额 63,252,927.59 100,314,902.66 186,492,404.64
五、净利润 6,285,180.76 47,138,991.01 46,572,533.27
    三、合并现金流量简表
    编制单位: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85,040,875.53 83,999,041.59 585,743,270.7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97,888,063.59 -1,038,990,020.21 -1,155,475,918.23
三、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1,153,931,534.04 987,110,902.90 728,234,258.25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71,002,594.92 32,119,924.28 158,501,610.7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股权分置改革
    沈阳化工已于2006年3月22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使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5股股份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65,520,000.00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3月21日。
    沈阳化工集团特别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
    收购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声明与签署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成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强
    签署日期: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580号)
    2、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沈阳化工集团产权划转给中国蓝星集团的批复》(沈政[2005]91号文件);
    3、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与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
    4、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同意接收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的决议;
    5、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会议纪要关于同意通过无偿划转方式重组沈化集团的决议;
    6、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7、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8、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9、蓝星集团和沈化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上述人员在本次收购决议做出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沈阳化工股票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10、本次收购实施前,沈阳化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股份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的说明。
    二、备查地点
    本《收购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沈阳化工住所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本《收购报告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刊登本《收购报告书》全文及摘要的国际互联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