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幕即将拉开。在IPO闸门被重新开启之后,券商们盼望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也将重现股市。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将于8月1日实施的《办法》对融资融券的业务申请、保证金、担保物、标的证券、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试点标准锁定创新类优质券商
《办法》规定,券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7个条件:一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二是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是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五是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做出明确安排;六是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七是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在目前的17家创新类券商中,中信、海通、东方、招商、华泰5家券商被认为有望首批进行融资融券试点。据2005年度未经审计的年报显示,这5家券商的净资本额在创新试点券商排名中名列前茅。不过,也有消息称,首批试点更可能是中信、中金和国泰君安3家券商。
根据《办法》规定,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