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石油”)的相关安排,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终止
上市后,未接受A股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吉林化工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余股”)按原要约收
购价格出售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将予以收购。 现将余股出售第四期的收购情
况及第五期继续收购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余股出售第四期收购情况
    截至2006年6月27日15:00,吉林化工余股出售申报第四期届满,经确认的
申报情况如下:
    上述已申报出售的余股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收购资
金已于2006年6月30日到达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二、余股出售第五期继续收购余股的安排
    2006年7月3日--2006年7月31日为吉林化工余股出售的第五期,分为以下
两个期间:从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7月26日止为该出售周期的余股出售申报期
间,投资者可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进行出售申报;从2006年7月27日至2006年7月
31日止为该出售周期的结算期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在该期间内办理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证券结算以及登记过户手续,该期间
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2006年7月31日,已申报出售余股的收购资金到达投资
者的资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