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6月30日
    2.召开地点:焦作市亚细亚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4.召集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秦海员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7638316股、占上市公司有总股份29.09%。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230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2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经过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7638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7638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7638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同意37638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7638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37638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37638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赵振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完整备置于本公司证券部。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