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没有提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6月30日9时30分
    2、召开地点:杭州市延安路508号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先龙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62,308,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06%。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报告》。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2、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3、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4、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5、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005年度不分配利润,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6、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同意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7、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8、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9、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10、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11、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分别为子公司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爱帮保健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和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同意62,30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胡小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