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94.SH)(下称“大商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接到持有该公司29.5%股份的控股股东,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大商国际”)通知,为推进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6月30日,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商国际40%股权,下称“大商集团”)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联集团”)、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下称“物资集团”)签署了《百联集团暨物资集团退出大商国际协议》。
根据该协议,百联集团、物资集团将其分别持有的大商国际45%和15%的股权转让给大商集团,转让总价款为百联集团、物资集团对大商国际的出资(96000万元)及利息。同时,百联集团和物资集团同意大商国际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对价主体,并发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
根据有关规定,由于此次协议收购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因此仍需要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本次收购的无异议函。
该协议生效后,大商国际成为大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同日,大商集团还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大连市国资委”)签署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大连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大商股份22778814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5%)无偿划转给大商集团。
此次收购完成后,大商集团合计控制了大商股份37.25%的股份,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东吴证券分析师江帆认为,在股改之前进行这样的股权转让,尤其是强调为推进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而进行转让,主要原因可能是双方控股股东分处两地,情况特殊。双方应该是考虑减少股改交流的成本,避免在支付对价上有所争议,从而影响股改的进程。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