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25元
    ●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6日
    ●除息日:2006年7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7月12日
    一、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本公司2006年6月2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06年6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母)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16,166,387.40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本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8,216,311.86元,200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049,924.46元,公司董事会决定以200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1,025,000元,剩余1,024,924.46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本年度不送红股
    3、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发放年度:2005年
    5、发放范围:截止2006年7月6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6、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25元。
    7、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5元。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06年7月7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6年7月6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咨询办法
    联 系 人:侯宇洲、张源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联系传真:0991-5862433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北京北路3号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楼
    邮政编码:830006
    七、备查文件:本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