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 年6 月30 日上午9:30——11:00
    2、召开地点:成都市花园城大酒店五楼翠竹厅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 黄代云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权194,759,8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成都康维律师事务所樊斌、彭丽雅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14,667,649 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
    四、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的议案》。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方希望所持有的贵州遵义、都匀国雄、云南曲靖国雄三家饲料公司股权的议案》。
    15,567,930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美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陆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和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计179,191,969 股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二)审议特别决议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4,759,899 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樊斌、彭丽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康维律法(2006)第14 号关于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樊斌、彭丽雅律师出席了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6 年5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范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6 月30 日上午9:30 在成都市花园城大酒店五楼翠竹厅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或其代理人、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会议召集人与经办律师共同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 名,持有股份总数194,759,899 股。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关于收购南方希望在贵州遵义嘉好、都匀国雄和云南曲靖国雄三家公司股权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经办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提案均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百通过。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
    经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樊 斌
    彭丽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