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协商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7 月4 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 年6 月24 日公告后,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后,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2股股份,以换取其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对价股份总数2,296.8万股。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方案为: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按一定比例送股作为对价安排,以换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 股支付3.0 股股份,以换取其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对价股份总数3,132.00 万股。自上述股份上市交易日起,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但公司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而发生变动。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修订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更好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修订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针对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律师发表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和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和《国有股管理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取得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依照《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根据与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沟通结果,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附件
    1、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董事补充意见函。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