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清理出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一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受理了南京市商业银行新港支行诉江苏长丰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长丰)、长丰通信、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宽)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30日,南京市商业银行新港支行与江苏长丰签订1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江苏长丰应于2005年2月20日归还500万元、2005年3月20日归还400万元、2005年4月20日归还300万元、2005年5月20日归还100万元,该借款由长丰通信、重庆长宽提供了担保。该行以贷款到期后江苏长丰未归还贷款及利息,于2005年9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苏长丰偿还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要求长丰通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5年9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宁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长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南京市商业银行新港支行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长丰通信、重庆长宽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144567元由江苏长丰承担。
    (二)诉讼案二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受理了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长丰通信、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9日,长丰通信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9日至2005年6月18日,朝华科技提供了担保。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以长丰通信仅支付了至200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归还为由,于2005年8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归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朝华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5年8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丰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211532元由长丰通信承担;朝华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案三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长丰通信、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长丰通信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和2004年4月27日与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签订了1500万元《借款合同》,合计借款总额为3000万元,长运股份提供了担保。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和2004年4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2005年3月11日,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与长丰通信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以长丰通信对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发放后,长丰通信未按约支付每月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长丰通信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及罚息;要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长丰通信承担;要求长运股份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5年11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长丰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2)长丰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3)长丰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4万元。
    (4)如长丰通信未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华夏银行上清寺支行有权以长丰通信在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5)长运股份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长丰通信行使追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181442元由长丰通信负担,长运股份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诉讼案四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诉长丰通信、卓京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1月17日,长丰通信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780万元,期限一年,该借款展期后已于2004年7月15日到期,卓京投资提供了担保,长丰通信用其持有的重庆长宽和友通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通公司)的股权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提供质押担保。2005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以长丰通信没有依约还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688万元及利息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卓京投资连带清偿借款688万元及利息;确认原告对长丰通信用以质押的(重庆长宽、友通公司)股权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或裁定情况
    该诉讼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2005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长丰通信立即归还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本金688万元及其利息和支付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88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对长丰通信拥有的用以为本案借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重庆长宽97320000股股权、友通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16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该部份股权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卓京投资就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实现本案质权后未能清偿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70830元,由长丰通信负担。
    (五)诉讼案五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诉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4月12日,长丰通信向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10个月,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提供了担保。2005年6月,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以贷款到期后,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偿还2000万元及利息;要求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5年10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由长丰通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朝华科技、卓京投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它诉讼费共计223863.9元由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共同负担。
    (六)诉讼案六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诉成都长丰、长丰通信、四川省星美数码网点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长宽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30日,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长丰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长丰综合授信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随后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长丰通信、四川省星美数码网点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继后又与重庆长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005年1月18日,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重庆长宽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由重庆长宽以其享有的所有权的709.724公里光缆作为抵押物,对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20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以成都长丰拖欠利息,避免信贷风险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仲裁:
    (1) 解除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长丰签订的《贷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裁决成都长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所欠利息和罚息、复利。
    (2) 长丰通信、四川省星美数码网点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长宽对成都长丰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有权拍卖、变卖重庆长宽抵押给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的抵押物以优先受偿。
    (4)按《借款合同》成都长丰应承担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仲裁费、鉴定、送达等费用。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5年6月3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下达了(2005)成仲案字第1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成都长丰应向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所欠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238380元。长丰通信、四川星美数码、重庆长宽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可依法拍卖、变卖重庆长宽抵押的709.724公里光缆优先受偿。
    (2)成都长丰偿付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行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和办理公证、抵押登记所产生的10900.17元费用。
    (3)驳回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的其他仲裁请求。
    (4)上述款项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七天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按年利率5.31%加收50%计收罚息。
    (七)诉讼案七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诉成都长丰、长丰通信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8月25日,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向成都长丰提供2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长丰通信提供抵押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以成都长丰未能按约付息为由,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成都长丰偿还借款本金及欠付息;要求长丰通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5年3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成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依法对长丰通信位于重庆市邹容路120号同五四路39号物理层第21层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等。
    2005年6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成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成都长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成都长丰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有权在质押担保债权范围内对成都长丰的出质财产行使质权。
    (3)成都长丰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有权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对长丰通信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长丰通信在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实现抵押权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成都长丰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10530元,由成都长丰、长丰通信负担。
    2005年11月17日,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与第三人四川神洲泓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洲泓宇)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书约定,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同意将其依据生效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5)成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对成都长丰、长丰通信享有的全部债权作价2090万元转让给神洲泓宇。2005年11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成执字第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由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变更为神洲泓宇。
    (八)诉讼案八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九龙坡支行)诉重庆长宽、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月6日,交行九龙坡支行向重庆长宽提供2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提供担保。2004年6月1日,交行九龙坡支行向重庆长宽提供800万元借款,期限7个月,由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提供担保。该行以重庆长宽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庆长宽偿还银行借款2800万元及利息;要求长丰通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朝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卓京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重庆长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
    (3)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对重庆长宽的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97204元,由重庆长宽负担,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负连带清偿责任。
    (九)诉讼案九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诉江苏长丰通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向江苏长丰提供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05年7月,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苏长丰归还借款1000万元。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05年11月2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达(2005)鼓执字第705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拍卖江苏长丰名下位于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301、1302、1303、1306、1308、1310室的房产,以偿还所欠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的债务。
    (2)江苏长丰于十日内腾空上述房屋交付本院。
    2006年4月,上述房产经拍卖,由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1020万元买受。
    2006年5月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达(2005)鼓执字第7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江苏长丰所有的位于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301、1302、1303、1306、1308、1310房产归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截止目前,公司涉讼金额共计44326万元,其中,本次公司涉讼金额为16588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诉讼事项增加了公司正常经营、资产和债务重组的困难,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带来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研究对策,采取积极措施,以减轻上述诉讼事项给公司正常经营、资产和债务重组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505号民事判决书。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
    6、成都仲裁委员会(2005)成仲案字第190号裁决书。
    7、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执字第983号民事裁定书。
    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9、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执字第70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