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做出相关的原则性规定,本规定从8
月1 日实行。
办法基本确认了以证券公司为中介的分散授信模式,并给予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这将对各个券商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同时由于该项业务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才能开展,我们认为证券业的结构分化将加剧。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 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 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 个月净资本均在12
亿元以上;……………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应按融资融券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并同时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不能低于100%,根据券商2005
年年报,目前净资本在12 亿元以上的有10 家券商,净资本总额为208 亿元左右,据此推算可为市场带来的最大资金量为2080
亿左右,但考虑到券商开展其他业务比如集合理财、融券以及自营都需计算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因此,实际可为市场带来的增量资金可能会少于上述预测值。
证券交易所可能将于近期发布可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种类,这将在一定程度造成不同证券的流动性产生分化,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可望获得
“流动性溢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我们认为管理层尚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在如何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在目前券商现有融资渠道下,该办法的实行为市场带来的增量资金非常有限。我们预计券商的融资渠道可能在近期得到有效拓展,能否利用客户融资担保的证券向银行再融资将成为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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