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议案》(以下简称“华夏基金”,详见2006年3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日前,公司收购华夏基金股权事宜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根据2006年7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6]127号《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一、同意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35.725%、5%的华夏基金股权转让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完成后,华夏基金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7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5%。
    根据批复精神,公司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完善华夏基金治理结构,保持华夏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与华夏基金相关股东、董事和经理层进行沟通,保证收购事宜平稳进行,实现平稳过渡。
    公司收购华夏基金股权的工作,将于上述股权转让过户后正式完成。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以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维护基金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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