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 年7 月3 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 年6 月29 日至2006 年7 月3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6 月29 日、6 月30 日和7 月3 日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 11:30、下午1:00— 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6 月29日上午9:30 至2006 年7 月3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6 年6 月22 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 号四川大厦五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24,920 万股,其中:非流通股18,62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72%;流通股6,3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28%。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公司股东(代理人)共64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1,832,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5.01%。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72%。
    3、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64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632,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40.69%,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20,980 股(其中,1,631,000 股为委托董事会投票),占公司有表决权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
    (2)通过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6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11,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7.1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流通股股份回避表决情况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份不存在以下情形;
    1、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所持有或控制;或
    2、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或控制;或
    3、由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控制。
    经核查,见证律师认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不存在应回避表决的情形。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数(股) 弃权股份数(股)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11,832,765 208,045,979 3,780,286 6,500 98.21%
社会公众股股东 25,632,765 21,845,979 3,780,286 6,500 85.23%
非流通股股东 186,200,000 186,200,000 0 0 100.00%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六、参加表决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参会方式 表决结果
1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7,726,033 网络 同意
2 洋浦华洲投资有限公司 1,322,900 网络 同意
3 崔丽丽 999,200 网络 同意
4 胡寿康 550,000 委托董事会 同意
5 吴丽妮 494,600 网络 同意
6 河南嘉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400,000 网络 同意
7 齐国勋 400,000 委托董事会 同意
8 朱煜 400,000 网络 同意
9 吴铁梅 359,305 网络 同意
10 深圳市天宝印刷有限公司 352,900 网络 同意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萍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书符合投票委托征集函规定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委托书代为投票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7 月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