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郗佳荃上海报道 随着上海城市发展及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上海土地开发利用重点已由地面向地下空间发展。目前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显示,未来上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潜力巨大。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从对上海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目前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领域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有必要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规范和管理,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规范,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合法、有序地开发利用。于是,《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应运而生。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新出台的《试行规定》明确了用地审批程序。一类是“结建地下工程”(即同一开发建设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维持现状,继续与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程序;另一类是单建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另外,规定明确了地下空间供地方式及转让原则。《试行规定》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土地使用权。
《试行规定》还规范了房地产登记的办法。地下空间的登记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办理,并根据地下建筑物的特殊性,在房地产权证上记载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范围,同时在产权证上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据悉,《试行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