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日,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下称"大洋连锁")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2006)粤高法民四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认为,再审申请人大洋连锁就与被申请人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立案条件,并依照此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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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