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马立群
过去,我们常听说,有的地方住宅小区在安装管道燃气的过程中,某燃气公司强迫居民购买该公司出售的燃气灶,否则不发燃气使用证,也不给通气。而燃气公司出售的燃气灶较市场价格高出15%左右。 这就是因为燃气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就规定,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利用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垄断利益或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从理论上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下列几项特征:首先,有关企业实施滥用行为,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这就是说,企业之所以能够实施滥用行为,是因为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不占有此种地位,它就不会实施滥用行为。其次,企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其他企业的竞争可能性,或者损害了市场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及公平交易权。再次,如果市场上存在有效的竞争,其他企业以及市场相对人就不会遭受这种损害。
各国反垄断法对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不完全相同,但有一些行为,如实行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或者拒绝交易以及搭售等,被许多国家公认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和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者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明确列举了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七种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如何确认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不少国家都规定对达到一定市场份额的经营者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市场份额不是绝对的和惟一的标准,还需要通过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其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的;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以上的;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以上的。
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做了相关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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