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1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本公司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一)2002年至2004年,本公司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
    (1)2002年至2004年,本公司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
    1、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0,330.54万元,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
    2、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0,483.86万元,虚增利润8,935.06万元
    3、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51,270.29万元,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
    (2)2003年至2004年,本公司通过虚构与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料销售业务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1、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52万元
    2、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833.86万元
    (3)2003年,本公司通过少计坏账准备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本公司将2003年期末对广州市海珠区腾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22.14万元和对东莞市虎门供销社粤华家电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2.1万元合并进行帐龄分析,少计提对广州市海珠区腾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2.14万元。本公司将2003年期末对深圳市新楚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6.46万元与应收电白县水东远东家电商场余额—51.19万元合并进行账龄分析,且部分账龄划分错误,少计提对深圳市新楚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70.14万元。本公司将对顺德市龙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全部划分为三个月以内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262.97万元。本公司将对大庆海浪物资贸易公司2003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全部作为三个月以内账款,少计提坏账60.3万元。上述行为导致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515.55万元。
    (4)2003年,本公司通过少计诉讼赔偿金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
    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部分员工劳动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系列终审判决,判定本公司应当向227名员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案件受理费用等共计393.92万元,本公司未将上述费用计入2003年损益。上述行为导致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393.92万元。
    (二)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03年,本公司将产品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互相买卖,并以此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取大量现金。本公司的现金流量汇总表并未如实反映上述现金流。经统计,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所收到的现金302,550万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573万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6万元。
    (三)本公司2002年至2004年末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
    (1)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维修保证金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02年9月,本公司变更了维修保证金会计核算政策。本公司未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数。
    (2)本公司对涉及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04年10月11日,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格林柯尔)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农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东格林柯尔为深圳格林柯尔在该行最高额为2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广东格林柯尔保证其持有的本公司26.43%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质押、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处分;如果违反约定,深圳格林柯尔须将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及未结清信用证的保证金提高至100%。根据上述保证,罗湖农行对开票、开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为20%。本公司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3)本公司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江西科龙与关联方江西格林科尔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柯尔)共同投资的事项,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
    2002年5月,江西格林柯尔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进区协议》,约定开发区“全力支持格林柯尔资本公司兴办格林柯尔———科龙家电工业项目”。2002年10月,江西格林柯尔作为投资主体兴建厂房,江西科龙作为投资主体在上述厂房内投巨资兴建十二条空调生产线,并于2003年11月投入试生产,当年产量4,000多套,2004年产量达30多万套。本公司未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资事项,也未在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关联方资产的事项。
    (4)本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珠海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龙)与关联方珠海格林柯尔(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林柯尔)共同投资事项
    2003年5月18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订《格林柯尔工业园项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2003年9月24日,珠海格林柯尔成立,2004年2月,珠海科龙成立。此后,珠海格林柯尔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工业区内修建厂房,珠海科龙在此厂房内投资建设冰箱生产线及相关设备。本公司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5)本公司对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791.39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6)本公司对科龙空调从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工贸)购买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另外,2000年至2001年,本公司还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一、未披露与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声集团)的资金往来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容声集团代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容声集团进行担保及担保责任履行事项;四、未按规定披露代容声集团支付广东三洋科龙冷柜有限公司货款事项;五、未按规定披露收取容声集团资金占用利息事项;六、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与容声集团签订《推广费用摊销协议》事项;七、未按规定披露应收容声集团往来款转为应收格林柯尔往来款事项。
    同时,对于中国证监会调查中发现的顾雏军等人侵占、挪用本公司巨额财产等涉嫌犯罪行为,中国证监会已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本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本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本公司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对刘从梦、严友松、张宏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对李志成、姜宝军、晏果如、李振华、方志国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4、对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 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