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5、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8,161,980股流通股回避表决。
    二、会议通知、召集和召开的情况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于2006年6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6年6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公告,于2006年6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7月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层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品云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2,030,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9%。
    1、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9,12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7.97%;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42,24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68%,占公司总股本的0.29%;董事会通过公开征集投票权共收到26名股东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7,587,66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5.13%,占公司总股本的6.36%,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了上述股东的现场投票事宜。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52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980,16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4%,占公司总股本的4.18%。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见2006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和《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稿))。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投票的股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82,030,082 81,523,529 505,653 900 99.38
流通股股东 12,910,082 12,403,529 505,653 900 96.08
非流通股股东 69,120,000 69,120,000 0 0 100%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加投票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8,161,980股流通股回避表决。
    (三)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北京蔷薇花信息咨询中心 4,580,000 赞成
2 付学艳 1,028,041 赞成
3 徐薇 836,925 赞成
4 北京兰康达咨询服务中心 453,700 赞成
5 杜瑞平 394,209 赞成
6 田山 244,700 赞成
7 郭勤 200,000 赞成
8 董芳 173,373 赞成
9 陆宏翔 168,875 赞成
10 石建平 165,400 赞成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由云南千和律师事务吴建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5日 |